第32届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8日至 10 日举行,日内瓦公约缔约国代表团、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红新月会与国际联合会的代表团齐聚一堂,会议已经引起了一些评论(此处和此处)。迄今为止,一个鲜为人知的话题是通过了关于“加强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第 2 号决议。该决议与所谓的“遵守轨道”相关:这是一项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瑞士管理的倡议,旨在确定改善国际人道主义法实施的方案。
2015 年 10 月分发的一,即所谓的“国际人道法国家会议”(MoS),并确定了该机制拟议的关键要素。该决议草案还附有一份总结报告,深入介绍了磋商过程并强调了尚待解决的问题。然而,国际会议上的代表团未能就这一新机制达成共识。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决议 2 的第 2 执行段落只是建议“继续进行一个基于共识原则的包容性、国家驱动的政府间进程……就潜在国家论坛的特点和功能达成一致……以便将该政府间进程的成果提交给第 33届国际会议”。该决议重申了一系列旨在为进一步讨论提供指导的指导原则。这篇文章将描述拟议的国家会议的主要特点。值得注意的是,提交给国际大会但未被采纳的提案仅提供了加强遵守国际人道法的最低限度的选择,尽管它本可在国际人道法体系中种下一颗小小的种子,并有望成熟结出果实。
通往第 32届国际会议的道路
“遵守轨道”是在 2011 年举行的第 31届国际会议上通过第 1 号决议 黎巴嫩资源 后制定的,在该次会议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后来瑞士也加入其中)受托开展磋商,以提高国际人道法遵守机制的有效性。这一要求的背后是人们对一些现有机制(如保护国、调查程序、缔约国会议或国际人道主义法协调委员会)的有效性的共同怀疑。尤其是,由于此类机制是为国际武装冲突而设计的,并且依赖于各国同意才能启动,因此它们几乎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各国对国际人道法范围之外的(有时)主动遵守机制(如人权机构)日益增多感到不安,这也是支持制定新机制以实施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另一个因素。例如,总结报告(第 19 页)特别强调了其他论坛在国际人道法问题上的政治化议程和不适当的专业知识。
2011 年的决议促使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瑞士组织了一系列会议,有 140 多个国家参加(摘要见此处)。还安排了与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 (RCRC) 等其他参与者的进一步磋商。这些讨论揭示了一系列趋同的要素,这些要素构成了决议 2 号草案的基础。据报道,有关国家强调,它们对进一步加强上述基于条约的国际人道法遵守机制的兴趣有限。相反,各方似乎就建立一个专门负责与一般性规则和附加条款相关的遵守活动的机构结构的可能性达成了共识。事实上,与其他国际人道法相关条约(如 1954 年《海牙公约》)相反,一般性规则和附加条款并未从缔约方定期举行会议以总结和交换关于加强遵守方式的意见中受益。附加条款 I 第 7 条只设想举行临时会议,以审议与适用一般性规则和附加条款 I 有关的“一般问题”;尽管第 26届国际理事会第 1 号决议以及最近的联合国大会第 64/10 号决议(2009 年)都建议采用这一机制,但这一机制很少得到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