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即使无理取闹的问题确实存在,对《欧洲人权公约》的减损也几乎肯定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针对英国个人的绝大多数索赔都涉及虐待指控。不仅《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不可减损,而且我非常怀疑武装部队是否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减损《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规定的诉诸法庭的权利中受益(详见下文)。此外,减损机制是为了保护《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而不是任何个人,即使他们是国家的代理人。虽然国家义务的范围可能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而有所不同,但针对个人的索赔取决于这些个人根据适用于这些个人的其他法律部门(例如刑法)所承担的义务。
(自 2004 年以来所有案件(不仅仅是无理取闹的案件)共计 1 亿英镑,即每年不到 1000 万英镑),花在聘请所谓无理取闹的律师上的钱对于英国每年 550 亿美元的军费开支来说也只是沧海一粟。有更好的效率目标可用 - 我们就以采购新型英国航空母舰为例吧,这艘航母花费了数十亿英镑,但实际回报却不多。说驻伊拉克的英国军队没有适当的防弹衣或配备有效对抗简易爆炸装置的措施的车辆,因为这些钱是(或将要)用于支付律师费,正如 Fallon 基本上暗示的那样,这不仅是不诚实,而且是极其不诚实。事实上,正是这些律师帮助英国士兵在英国和欧洲法庭上起诉自己的国家,因为他们的政府辜负了他们(史密斯和普里查德案)。这些士兵——以及他们的家人——应该最愤怒,因为政府无能和管理不善的后果现在被归咎于一个据称无理取闹的法律行业。
最后,豁免不仅被误传,而且被夸大了。只有在发生战争或紧 科威特资源 急情况威胁国家生命时才有可能豁免,并且只能在情况紧急时严格要求的范围内进行。而最终决定豁免是否有效的将由英国和欧洲法院来决定(参见9/11 之后的贝尔马什事件)。这并不是“免除军队的人权法”,最多只是改变司法审查的标准,而司法审查的标准仍然会存在。在这方面请注意,外交部新闻稿中的措辞谨慎,显然与政府法律建议措辞中的谨慎相呼应,称将有“豁免的推定”,但豁免将“在当时可能的情况下”进行,但这显然没有在公开的政治宣传中体现出来。这里存在一个巨大的政治风险,即豁免根本无法兑现其所承诺的目标,这只会给所有相关人员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
那么,政府应该做什么呢?正如我之前所说,在我看来,豁免是一个潜在的积极想法。但需要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
首先,在这方面,政府应该明确表明法律立场(与我已经提到的司法裁决相反),即在域外情况下可以进行减损。正如自由组织主任所说,“我们的政府提议在自己选择的战争中进行减损,这本身就是一种讽刺,尽管许多冲突,如伊拉克和阿富汗,表面上是以人权的名义进行的。”但我认为,讽刺之处更多的在于,这些可怕的紧急情况是由政府政策造成或促成的,例如在伊拉克、利比亚和阿富汗,而且干预可能是非法的战争干预,例如伊拉克。这不在于所谓的选择或从海外撤军的能力。因此,我认为“威胁国家生命”的标准应该参考发生紧急情况的(海外)当地社区的生活来解释,并且《欧洲人权公约》越被认为适用于域外,否认域外减损的可能性就越不合理。无论如何,政府最好在这一点上有一个明确的立场,并立即公开这一立场,而不是等待一个不可避免的案件来质疑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