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手和竞争对手正在利用这些法律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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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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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和竞争对手正在利用这些法律门槛

Post by pappu6329 »

尽管如此,格罗秀斯对战争与和平的划分仍然是国际法律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联合国宪章》制度,和平是国际关系的正常状态,战争是例外。只有在自卫的最后手段(第五十一条)或集体非强制措施不足的情况下(第四十二条),才允许使用武力。这一方案的关键是区分正常与例外的法律门槛,特别是《宪章》第五十一条中的“武装攻击”概念,它是使用武力进行自卫的权利的触发因素。同样,在武装冲突法这一相邻领域,武装冲突的存在触发了从执法转向更宽松的作战态势的权利。

根据《国家安全战略》,,在美国及其盟友能够使用武力作出回应的水平以下开展行动。正如我们其中一位作者所写得更详细(参见萨里,《混合战争、法律和富尔达差距》),这创造了一个不对称的法律环境,继续遵守法律的国家在与利用法律模糊性并违反国际法规则的对手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这种动态在《北大西洋公约》第五条中显而易见,该条规定,对欧洲或北美一个或多个北约成员国实施武装攻击应视为对所有成员国的攻击。因此,北约的集体安全反应与《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武装攻击门槛 牙买加资源 概念联系在一起。保守观点认为,小规模局部战斗等小事件不会达到武装攻击的程度,即使造成一些人员伤亡。正如国家安全战略警告的那样,通过使用低于这一强度的武力,结合非强制措施,坚定的对手能够取得渐进式收益,而不会让目标发动直接的军事反应。2008年俄罗斯联邦和格鲁吉亚冲突的加剧表明,这种情况并非遥不可及。

北约认识到了这一风险,并在 2016 年 7 月通过的《华沙峰会公报》(第 72 段)中宣布,北约已做好准备,作为集体防御的一部分来应对混合战争,包括援引《北大西洋公约》第 5 条。从法律角度来看,《华沙公报》可以理解为在陈述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如果混合战争跨越武装攻击的门槛,它将行使单独和集体自卫权。然而,《华沙公报》也可以被视为盟国愿意根据灰色地带和混合战争战术重新评估武装攻击概念的标志。在这方面,有三个因素尤为突出。

首先,在尼加拉瓜案(第 191 段)中,国际法院将武装袭击定义为“最严重”的武力使用形式。然而,一股强烈的舆论否认存在这样的严重性门槛(见查塔姆研究所《关于国家自卫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原则》,第 6 页)。由于低强度措施是灰色地带冲突和混合战争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特征,它们可能会放大这些声音。尤其是,很难同意法院的观点,即向叛乱分子提供武器和后勤支持在定义上构成了较轻的武力使用,不构成武装袭击(尼加拉瓜案,第 195 段)。俄罗斯对乌克兰东部的干预表明,这种支持很容易达到直接攻击的规模和破坏性效果。

其次,在石油平台案(第 64 段)和刚果武装活动案(第 146 段)中,国际法院似乎承认,一系列事件单独来看可能不构成武装袭击,但累积起来看却构成武装袭击。混合战争涉及故意发生的事件模式,因此可能会支持这种事件累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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